粵人發[2004]223號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步伐👨🏿💼,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以及《廣東省人事廳關於深化我省職稱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或離退休後仍受聘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𓀑。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直接由省人事廳確認本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在黨、政🦅、群機關(公安🤲、安全系統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除外)工作或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黨政領導後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上述人員不列入本暫行辦法的評審範圍。已取得本系列最高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也不列入本暫行辦法的評審範圍。
第三條 評審組織
省人事廳設立省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組建評審委員庫,委員會日常工作部門設在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人事廳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省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當年度申報人員相關專業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組成。評委會成員不少於11人,專家委員人數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
評委會負責審核評議突出貢獻申報人員提供的業績材料🚦,評定突出貢獻人員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評審對象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的🌿,不列入申報範圍💂🏿♀️:
1??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業績🌸,用欺騙手段取得上述榮譽或稱號的👋🏿。
2??不具備與上述榮譽或稱號相稱的基本政治思想條件的。
3??因違法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受刑事處理的👏🏿。
4??未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國(境)定居或出國(境)逾期不歸的🧑🧑🧒🧒。
5??獲得上述榮譽或稱號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不作為評審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取得上述榮譽或稱號的證書復印件,並由地級以上市或省直有關單位的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同時簽署經辦人姓名📛👨👩👧。
(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三)業績、成果材料。
(四)著作、論文。
(五)近3年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第六條 申報時間與程序
(一)受理申報材料時間與我省每年度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時間同步進行🤵🏼♂️。
(二)申報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繳付評審費,由所在單位將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評審材料在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送省直職稱工作主管部門或地級以上市人事局簽署推薦意見並加蓋公章🧪,送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第七條 評審公示辦法
評審通過人員按《廣東省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人員公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4年8月20日